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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、认定、 管理实施办法与标准有新修订

  发表于:2021-11-15    发布者:    本文已阅读:3434次 

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工作的部署,进一步规范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、认定和管理工作,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对《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、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和《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作出修订。 

2019年,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《办法》《标准》,《办法》规定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、原则、职责分工、基本程序、标准要求及后续监督管理等;《标准》明确了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各个方面全面验收的标准。 

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:一是将《办法》第十五条第4点“供给体系”中“具有不少于1个国家5A级旅游景区,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,或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;或具有2个以上国家4A级旅游景区”修订为“具有不少于1个国家5A级旅游景区,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,或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;或具有2个以上国家4A级旅游景区;或具有2个以上省级旅游度假区;或具有1个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1个省级旅游度假区”。二是将《标准》“公共服务”中的“游客服务中心”项分值由25分修订为20分,“智慧旅游”项分值由30分修订为35分;将“扣分事项”中的“一票否决项”修订为“不予审核项”。 

业内人士表示,这一修订从高水平推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实际出发,针对性、实践性更强,对进一步规范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、认定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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